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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监督执法的部门很多,质监可以受理产品质量问题,工商可以受理商业交易欺诈、药品问题可以打药监局的监督电话联系当地的消费者协会也可以,一般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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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此规定是指经营者之商品或服务直接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情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消费者及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的责任,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消费者赔偿。所以,你可以跟生产商或销售者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起诉。
想知道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怎么维权的朋友可参考以下内容: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三包”规定,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三包,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理的时间;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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