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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货运代理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运输业务交给不具有相应合法资格的货运经营者承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
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运输规则和作业规程受理、承运货物,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禁运、限运、检疫控制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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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许可的范围或者事项从事经营活动,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二)制定并执行服务标准和规程、收费管理、安全行车等规章制度;(三)对从业人员加强法制、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四)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确保车辆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限值;(五)运营中携带车辆营运证件、驾驶员资格证件以及其他规定的证件;(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明码标价,合理收取费用;(七)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道路运输专用发票,不得伪造、涂改、倒卖、转借和转让专用发票;(八)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九)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和信息。
在货运经营者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的,货运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职责,定期核对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对行政许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依法及时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相应的证件;对自行终止经营或者具有其他法定注销情形的,注销相应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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