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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谁承担,考勤记录是由谁承担举证的

2022-03-07
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也做出了相同规定。 同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是因为,此类证据材料是相关法律法规、劳动政策强制用人单位必须具备的,通常情况下劳动者是不可能得到的。如果双方纠纷涉及到这些材料,都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对此,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如果拒绝提供,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则可以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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