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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体育设施应该对所有人开放,没有不得对一些人开放的相关规定,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公共设施。根据我国《体育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专业教育,...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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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和用途。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不得小于原有规模,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与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一、性质分类 城市公共设施是以公共利益和设施的可公共使用为基本特征,城市公共设施的内容设置及其规模大小与城市的职能和规模相关联,城市公共设施的内容与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城市的性质、城市的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水平和城市的文明程度,城市公共设施一般包含有建筑、场地、绿地及附属设备等。 二、等级分类 (一)按使用性质分类: 依照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城市公共设施分为八类: 行政办公类;商业金融类;文化娱乐类;体育类;医疗卫生类;大专院校、科研设计类;文物古迹类;;其他类。 (二)按公共设施的服务范围分类: 市级;居住区级;小区级。
1、铁路用地。指铁道线路及场站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及护路林,地铁地上部分及出入口等用地。 2、公路用地。指国家和地方公路(含乡镇公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护路林及其他附属设施用地。 3、民用机场用地。指民用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4、港口码头用地。指人工修建的客、货运、捕捞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相应附属建筑物,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5、管道运输用地。指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地面用地。 6、街巷。指城乡居民点内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公共停车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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