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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
如果有协议,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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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与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因果关系,取得对方出轨证据,只能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但是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会进行调解、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如果有出轨一方的行为构成了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在离婚前存在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那么无过错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在离婚时,如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如果婚姻中有一方甚至双方存在出轨的情况的,则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是先由双方自行协商; 协商无果的,再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法院判决财产分割的原则可知,如果出轨方的出轨行为构成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过错情形的,则法院判决财产分割时会照顾无过错的一方,这样一来,过错方可能会少分财产。
在1993年最高院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照顾无过错方”是夫妻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但是2001年对我国《婚姻法》进行修正时并未引进“照顾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制度,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为子女权益及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有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实务处理中,法官还有自由裁量权,一般对于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方面也是会比较照顾的。综上所述,若是婚姻双方都有过错,可以协商平均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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