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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
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的,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无法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履行地在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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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规定,可以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如果是给付货币,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履行地在民法中一般是指买卖合同中的履行地。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应采取以下原则: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1996年9月12日。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二。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到站地、验收地,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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