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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盗窃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共同的盗窃行为。对于共同盗窃,要结合嫌疑人在共同故意中,所起的作用及参与的数额,进行综合量刑:首先,对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盗窃的总额依法处罚;其次,对其他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主犯,应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处罚;再次,对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从犯,应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处罚,且在具体量刑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盗窃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最后,共同盗窃犯罪后,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未成年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可以或者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坦白或者积极退赃等情节的,也可以酌情适当从轻处罚
2、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1)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二)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三)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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