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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 1.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适用于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此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2.从地域范围看...
对外贸易代理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根据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委托,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办理进出口手续、盈亏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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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代理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根据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委托,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办理进出口手续、盈亏由委托人承担的对外贸易活动。 内容即外贸易代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代理人的义务: 1.勤勉义务。 2.诚信、忠实义务。 3.报告义务 4.保密义务。 5.对外索赔或理赔。 6.非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代理权转委托给他人。 7.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代理人权利: 1.收取佣金权。 2.求偿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3.核查委托人的账册,以便核对委托人支付的佣金是否正确。 4.留置权。 5.代理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对外贸易不仅将商品生产发展水平高的国家联系起来,而且通过对外贸易将生产发展水平低的国家和地区加入到交换领域,使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渗透到他们的经济生活中,使这些国家和民族的劳动产品越来越具有商品和交换价值的性质,价值规律逐渐主导了他们的生产。随着各国商品流通发展成为普遍的、全球性的商品流通,黄金和白银作为世界货币的功能增加。除了一般的货币购买方式外,黄金和白银还被用作国际支付、国际结算和国际信用的手段。当黄金、白银成为世界货币时,就有可能形成商品的世界价格。世界价格的形成意味着价值规律的作用已经扩展到世界市场,为比较各国商品的生产和交换条件奠定了基础,促进了世界生产和贸易的发展。通过对外贸易,参与国际分工,节约社会劳动,不仅可以充分利用各国的资源,还可以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加快社会再生产的实现。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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