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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享有的权利有: 1、后履行抗辩权,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 2、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债权无效抗辩权等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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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合法权利包括诉讼时效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其中,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是对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是对履行顺序的抗辩。
债务人享有的权利有: 1、后履行抗辩权,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 2、不安抗辩权,对方不能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3、同时履行抗辩权; 4、债权无效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债权人有债权请求权、债权转让权、代位权、撤销权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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