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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
能,本来就是由保险公司追偿的。出了交通事故后应该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并保护好现场保存好证据,等保险公司到现场勘查取证后,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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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三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驾驶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下应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 首先从交强险性质来看,交强险作为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其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其设置目的在于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赔偿。而在肇事者逃逸的情形下,法律已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不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使得侵权人在严重违法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通过交强险转嫁风险,显然这并不符合交强险的立法本意。 其次从肇事逃逸行为本身看,侵权人毫无疑问都具有逃避责任追究的动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其违法程度与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相当,甚至更大。况且,驾驶人肇事逃离现场后,导致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醉酒驾驶等违法情形已难以查实,如果让保险公司承担终局责任,则无异于放纵了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而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 再者从鼓励驾驶人遵章驾驶的价值取向看,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既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违法行为,也是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如由保险公司承担终局的赔偿责任,则与鼓励驾驶人谨慎、遵章驾驶的正面社会价值取向相违背,不利于引导驾驶人谨慎、遵章驾驶。因此,在驾驶人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下,应当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让侵权人承担终局的赔偿责任。
在现场等候处理等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以此作为判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可以将如下情形界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5)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6)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交通事故逃逸并不是受害方获利多理赔的理由,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是依据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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