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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内地居民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提供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并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如果双方都不是本地户籍,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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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七条
跨省办理结婚证要有以下具体的程序: 1、准备好登记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双方当事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然后双方回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结婚后,需要迁移户口。需要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个人申请书等材料。办理流程如下: 1、到迁入地派出所开具准迁证; 2、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 3、再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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