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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过失犯罪在行为上是要达到较为严重的结果的,否则的话可能不会承担刑事责任的。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根本否定态度。 2...
1、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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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过失犯罪是存在两种情况的:第一种是过于自信,以为自己能够避免损害结果发生,但是损害结果依然发生了,第二种是疏忽大意,本来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或是正常思维逻辑下即可发现或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却因为自己的疏忽、马虎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由上述所言可见,过失犯罪的行为人是不具有主观恶性的,用通俗的话阐述就是行为人根本就没有想到会导致损害结果,那还何谈其具有主观恶性呢?进一步来说,过失犯罪是在导致了一定的危害结果后才被惩处的,故其属于结果犯的范畴。其规范的并不是行为人的思想,而是对其过失导致的损害后果以及不好的社会影响进行规范,也即是常言所说的,对不好的后果有个交代。 综上所述,过失犯罪是出现损害结果才会构成犯罪的,如果其怀有主观恶意,则我们要考虑其是否构成相应的故意犯罪,当然一旦构成故意犯罪,量刑自然更为严重。
过失犯罪只有在损害结果发生时才构成犯罪。如果有主观恶意,我们应该考虑它是否构成相应的故意犯罪。当然,一旦构成故意犯罪,量刑自然会更加严重。根据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过失犯罪有两种情况:一是过于自信,认为可以避免损害结果,但损害结果仍然发生,二是疏忽,履行足够的注意义务,或者在正常思维逻辑下可以发现或预见损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和粗心,损害结果的发生。
1、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2] 1、在客观上已经发生法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2、主观上存在过失。至于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该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最主要的是根据案件的具体体现,认真查明和分析行为人的年龄、教育程度、专门知识、工作经验、技术水平、担任的职务、所负的责任等,综合全面考虑,进行正确判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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