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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负...
拟从事进境粮食存放、加工业务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指定申请。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有关要求,对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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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粮食需经我国过境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提供过境路线、运输方式及管理措施等,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制定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方案后,方可依照该方案过境,并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管理。过境粮食应当密封运输,杜绝撒漏。未经检验检疫部门批准,不得开拆包装或者卸离运输工具。
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建立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收集报送系统,信息来源主要包括:(一)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中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二)进出境粮食贸易、储存、加工企业质量管理中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三)检验检疫部门实施疫情监测、安全卫生项目风险监控中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四)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国内外行业协会及消费者反映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五)其他关于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的信息。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许可制度。进境粮食货主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并将国家粮食质量安全要求、植物检疫要求及《检疫许可证》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列入贸易合同。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进境粮食应当运往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场所(以下简称指定企业),办理《检疫许可证》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明确指定场所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未取得《检疫许可证》的粮食,不得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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