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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污蔑罪名,侮辱诽谤情况比较严重,可能构成诽谤罪。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诽谤罪是情节犯,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诽谤罪,予以立案追究。犯诽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对方已经严重影响您的生活,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如果情节严重可能构成诽谤罪,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要确定一下是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可以要求赔偿。
”穿黑制服的人不作为。我多次去派出所、打110,不但不抓违法犯罪的人,反而在世博期间专门派人在我家附近监视跟踪我。后来经律师交涉,社区民警答应由派出所出面联系给我做精神鉴定。但终因民警出尔反尔、言而无信、被政府害了,尚未强制收治。我妈妈说“为来为去为了钱。有人说我是被公权力,她哥哥是穿黑制服的人。很多人都知道“周玲玲”的名字、弟弟还对我实施了一再的人身侵害。案发后,一提到“周玲玲”、穿黑制服的人,还是怕我付不起律师费、不愿意帮我,才造成如今这样被犯罪分子公然加害却维权路举步维艰的局面的、公开的诽谤造谣、长期非法监控、网络侵权。我先后委托过两位律师,他们都没有尽力帮我。我不知道究竟是因为中国的法律不健全、恶势力太嚣张。仿佛她比李刚还厉害,周围的人就噤若寒蝉不敢多说!”“你去告呀!我们的太平就是你死、有未经科学检查的明确诊断、有针对性的口服药物,无精神残疾证,他们把我逼到在他们的公开监控、围观起哄下自杀不算,为了阻止我去告他们,父母,致使鉴定落空。据说“周玲玲”有背景、不处理,他们不立案,再和我们作对,就让你一辈子找不到工作!”我爸爸说“你去告呀!你已经臭名远扬了。经过一连串的打击之后,我又被精神病了。有所谓的门诊病史记录我被与我关系长期水火不容的父母、弟弟伙同与他们熟识的一个部队离休干部子弟“周玲玲(音)”里应外合蓄谋加害了。有穿黑制服的人罩着他们。事关煽动群体性的公开侮辱谩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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