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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规定,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不会过多久就会消除,只有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才会消除。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失...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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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主动撤除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一:(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二、正常情况下;(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当事人也可以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
最高法正在采取相应的办法对其进行处理。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自今日起向社会开通“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社会各界通过该平台查询全国法院(不包括军事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过这种形式限制其高消费。
被执行人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不是由时间长短来决定的,也不是由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来决定的。只有在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情节严重符合法定情形时,法院才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1、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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