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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按抽逃出资来处罚。减资是根据公司业务经营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过剩资本或由于严重亏损,依法减少其注册资本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减资行为虽不属于抽逃出资,但因公司资产减少降低了公司承担债务的能力,直接影响到公司债权人利益,故法律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规定了比增加注册资本更加严格的法律程序。 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应认定为名为减资,实为抽逃出资性质,减资股东应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严重亏损,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法定程序如下: (1)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内容包括: ①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②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安排; ③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④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变更登记。
根据法律规定,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 (二)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三)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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