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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获得较好的经营资格、凭证、信誉或国家优惠政策等便利条件,与另一方主体(挂靠单位)达成协议,以该主体的...
1、挂靠经营协议一般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挂靠者与被挂靠者对该经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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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总分公司没有挂靠关系。分公司没有法人主体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行为结果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branchcompany)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公司管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和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只是总行的附属机构。分支机构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和财产,以总行的资产对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挂靠经营是指某一企业或事业单位依附于另一企业、事业或其他组织从事经营活动。挂靠经营是特定时期的特定现象,现在挂靠经营不被允许。“挂靠”是企业经济用语,不是法律术语,挂靠关系在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通常多指不具备某种法律资格或资质的主体,为了规避法律而采取的一些变通手法,向具有资质的部门交纳一定管理费之后,以具备资质的机构名义所进行的一系列经济活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在司法实践中由此产生纠纷多由无资质主体承担实体责任,也有让被挂靠单位在其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也有由被挂靠单位直接承担责任。近年来,让不具资质主体直接承担责任的情况更为流行。让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作法亦不鲜见。从法理上讲,上述连带责任的认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挂靠关系的主体间确定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因此,挂靠关系不是确定构成连带责任关系的构成要件。
挂靠合同无效。因为挂靠方事实上不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而合同相对人也没有与挂靠方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其签订合同时是误以为对方具有订立合同的资格,因此挂靠合同无效,且为法律所禁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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