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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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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需要注意的是,夫妻间的财产约定需由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偿还或财产各自所有,双方无法协商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生存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根据夫妻共同意义表示。
离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应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擅自支持无抚养义务的亲友的债务。(3)未经对方同意,一方独自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4)个人应承担的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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