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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是: 一、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
客体要件。 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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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行为人采取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是捏造事实并提起诉讼,而且虚假诉讼行为必须要实际妨害了司法秩序或者损害他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其中,“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完全不存在的事实。如果诉讼双方本来存在民事纠纷,只是在对某些细节上比如涉案金额等,进行夸张或虚假叙述则不构成该罪。另外,根据最高法、最高检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户是复杂的客户,包括公司、企业破产制度和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破产制度主要指国家破产法保护的破产秩序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指财产权利。客观要件。本罪客观表现为公司,企业通过隐瞒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置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三个个是实施隐藏财产,承担虚构债务和其他转移财产,处分财产的行为。隐匿财产,是指将公司,企业的资金,设备,产品,货物等财产全部或部分予以隐瞒,转移,藏匿。承担虚构的债务是指:捏造,承认不真实或不存在的债务。其他转移,处分私分财产,是指,《破产法》第三十五所规定的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以及放弃自己的债权等等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情形中任何一种转移或处分财产的行为,就符合了这一客观的行为要件。二是要实施虚假破产。也就是说,债务人在没有破产原因的情况下,通过逃跑、隐瞒或转移财产等手段,虚构伪造破产原因,申请破产,逃避债权人的索赔,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这里的虚假破产是指企业未达到破产极限,伪造破产原因,申请破产,而不是真正的破产。三是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必须给债权人和其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构成本罪。这里的债权人是指公司、企业举债与公司、企业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金融机构、公司、企业债权所有者、经济合同中有债权的人等,其他人指公司、企业员工、国家税收部门等。以上三个客观要素必须同时具备,不可或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由任何公司,企业构成。也就是说,根据《破产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些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共同企业和民营企业等都是一致的。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要构造罪要件。但承担刑事责任的只有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行为者必须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直接故事。过失不构成成本罪。本罪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往往是为了逃避债务。但犯罪目的和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还应当是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能够提起民事诉讼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来说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是用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本罪并未规定行为人需具备特定的主观目的,所以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的主观目的是否为了谋取利益,谋取利益的性质是否正当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具体而言,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也包括他人的财产权、婚姻权、收养权、监护权、继承权等合法权益。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不仅浪费宝贵的民事司法资源,导致真实诉讼无法得到及时审理,严重妨害司法公信力和判决权威性,同时还可能对法官职业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 4、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捏造事实。所谓“捏造事实”,是指行为人虚构、臆造根本不存在,与真实情况相悖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完全捏造,毫无真实成分,也可以是存有部分真实成分,部分捏造。具体而言,可以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无中生有”型,即行为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证据,如借条、还款协议等,并以此作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履行“债务”; (2)、“死灰复燃”型,即行为人以被害人已经履行完毕但没有索回或销毁的债务文书为凭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 (3)、“借题发挥”型,即行为人伪造有关证据,使债权的标的扩大,如篡改借据上的借款金额、伤残鉴定书的伤残等级结论等。 其次,行为人提起的必须是民事诉讼。即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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