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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的婚前财产,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第一,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广泛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除了《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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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的婚前财产,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些特殊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指涉及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如何分割、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如何分割、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的独资企业如何分割、婚前承租公房、婚后房改购为产权房的处理、对房屋现价有争议的处理、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如何处理、父母出资为夫妻购房该出资的认定、婚前债务、夫妻一方外债、礼金等问题的共同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应严格区分款项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夫妻家庭财产和夫妻特有财产 一般情况下,除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认清夫妻家庭财产和夫妻特有财产对认识夫妻共同财产有重要意义。 夫妻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和各自所有财产的总和。包括:(a)夫妻个人财产;(b)夫妻婚后共同财产;(c)子女财产,即子女继承、受赠所得财产或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d)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e)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婚后的下列财产为特有财产,特有财产属个人财产:(a)夫妻一方具有专属性质的生活用品;(b)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和业余爱好的价值不高的专用物品;(c)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医疗保健费、人身保险费、伤残补偿费、人身伤害赔偿金和抚恤金等;(d)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e)夫妻一方在文艺、体育等社会活动中所获得的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奖品、奖章和奖金等;(f)夫妻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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