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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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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关联关系作了规定,因该定义较为抽象,在实践中依据该定义尚不足以很清楚地判断公司之间是否为关联企业,根据2002年颁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有投资关系、联营关系或者同为一集团公司所控股的,都属于关联企业。本人认为,该定义界定较为清晰、实用,可以与《公司法》对关联关系的定义相结合来判断关联关系。在此基础上,我认为在实践中关联企业的具体表现形式可归纳为以下几种:一是出资关联,例如A公司与作为A公司出资人之一的B公司之间的关联;二是股东关联,表现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不存在出资关联,但A公司的股东与B公司的股东之间存在着某种关联关系,例如相同股东关联和亲属股东关联。三是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关联,表现为A公司和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者两者之间具有上述近亲属关系。四是合同关联,表现为A公司和B公司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双方具有联营或其他合作关系。五是混合关联,指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关联因素。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项对关联关系的定义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法对于关联关系有以下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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