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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涉外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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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涉外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五十八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第一百五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民事案件法院简易程序多久的这个问题,审理期限是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肇事方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负全责,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判决,而且,作为交强险承保人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理赔限额内进行赔偿,其中医疗费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金11万元,财产损失2千元,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只会在限额范围内理赔,超出部分保险公司没有理赔责任,不足部分由肇事方承担。其实,在起诉之初,受害人可以将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起诉,一同进行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的消极条件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是以往全国资格考试的考查重点,《简易程序规定》在《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对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进一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规定》第l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起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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