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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党的十二大首次确定了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我国实行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即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但根...
1、强抓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确保低生育水平进一步得到巩固; 2、全面推行知情选择联保合同化管理,彻底摆脱假手术问题的困扰; 3、创新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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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关于计划生育政策,我国的相关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此外,每个省级行政地区还有相应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因此,需要全面落实二孩政策,需要将以上的法律修订方可。 2、二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生效,至于具体的实施措施,地方人大将对修订《计划生育条例》,对二孩的政策的执行进行细化规定。全面放开二孩后,也要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正式实施后出生的“二孩”才是合法的。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是独生子女,想要二孩,可要算好时间。 3、二孩政策不等于二胎政策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全会公报允许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也就是说,允许“二孩”而不是“二胎”,例如已经生育双胞胎的夫妻就不能再次生育。 4、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坚持避孕为主,推行综合节育措施。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落实避孕措施;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一方应当首选绝育措施;不符合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生二胎时国家的补助主要是生育津贴,而生育津贴依据生育者个人的工资和各地的补贴政策而定。 享受条件: 一、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 二、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三、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2012年的新劳动法规定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较之前90天产假增加了8天。晚育假增加15天(新劳动法中未曾出现晚育假,地方出台的生育办法可能会增加此假期)。 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生育医疗费: 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产科并发症按核定的数额报销。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报销。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备注:生育津贴要在生小孩后,三个月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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