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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损害赔偿的调解申请时间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调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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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损害赔偿的调解申请时间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调解期限是10天。 针对不同的事故情形,损害赔偿调解的起算时间点有所不同: 1、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调解时间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 2、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调解时间从规定办理的丧葬事宜借宿之日起开始; 3、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调解时间从确定损失之日起计算。 以上是ask.com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调解不成是否直接判决的内容,由此可知,交通事故调解不成可以直接判决,在对损害赔偿有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都可以就损害赔偿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其它疑问,欢迎向ask.com发布法律咨询。
为了促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当事人及时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1、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2、对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 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有哪些具体的规定?想必你通过阅读以上全文已经对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规定有了一定程度上的了解。以上便是ask.com小编为您详细整理的有关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规定。若你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ask.com律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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