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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控制度和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信息。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扬尘:是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者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主要分为土壤扬尘、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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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绿化和养护作业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一)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栽种土应当覆盖防尘网。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覆盖;(二)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作业,在绿化用地周围应当按规定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在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三)绿化带围档应当高于绿化带内边缘地面5厘米,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应当实施绿化或者覆盖。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编制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发新的矿山,应当结合矿山的地质条件采用先进工艺技术,防止对环境的破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者对停用的采矿场、排岩场、尾矿库和其他矿山用地,必须制定生态恢复计划,落实生态恢复资金,恢复生态。矿山生态恢复计划应当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核。矿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实行园区化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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