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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路交通工具罪的特征

2021-12-05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特征: (1)犯罪对象是交通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舶、飞机等交通工具,非刑法规定规定的其他交通工具,如自行车、马车等,不在此列。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行驶、飞行或航运中的交通工具,以及停靠在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交通工具。但停放在工厂港口的交通工具正在修理或保管中,不在此范围内。破坏不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只能构成故意破坏公私财产罪。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有已经或者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和破坏的行为。倾覆是指火车、汽车、电车翻车、火车出轨、船舶沉降、飞机坠毁等。破坏是指交通工具被完全破坏或严重破坏,如放火、爆炸、拆除重要部件等。,使交通工具失去正常运行功能,无法安全运行。但如果损坏的是交通工具的非重要设备,扣除门窗、桌椅等。,不构成本罪。倾覆和破坏的危险是指这种行为具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和破坏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但尚未造成倾覆和破坏的严重后果。 (3)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动机不同,不影响定罪。但是,以反革命为目的破坏交通工具的,以反革命破坏罪论处。 (4)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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