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认定认定引诱卖淫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
引诱卖淫罪,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引诱不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引诱幼女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幼女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破坏社会风尚,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严重摧残了幼女的身心健康。 3、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幼女,幼女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其他物质或非物质性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灌输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诱惑、劝导、怂恿幼女从事卖淫活动。
我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006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一个司法解释,《对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诱惑、容忍、介绍他人卖淫的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诱惑、容忍、介绍两人以上卖淫的;(2)诱惑、容忍、介绍未满14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3)诱惑、容忍、介绍卖淫的人患艾滋病、梅毒、淋病等严重疾病。(四)介绍其他诱惑、容忍、卖淫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1人已浏览
181人已浏览
112人已浏览
12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