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第二十六条)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主犯和从犯一般根据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进行认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罪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罪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所谓被告人“零口供”,是指被告人在被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中只作无罪辩解,拒绝作有罪供述的情况。在有DNA鉴定等客观性证据或者目击、被害人指证的案件中,即使是出现“零口供”情况也不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但在缺乏有力的客观性证据,言词证据也不稳定或者不完全一致的案件中,出现“零口供”情况则认定犯罪事实存在较大难度。认定多人共同犯罪案件中“零口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关键是对在案言词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运用。首先,要对各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进行纵向分析。如果证言、供述有变化,则须分析该言词证据改变的特点、原因,结合取证时间、环境及该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可能受到诱导等因素,从宏观上判断该言词证据是否可信。其次,要对各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进行横向分析。查找各言词证据之间是否有一致的内容,是否足以否定“零口供”被告人的辩解,从微观上判断哪些言词证据可采信。再次,要对各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进行反向分析。合理排除证言、供述之间的矛盾,分析证言、供述间细节不一致是由主观判断差别造成的,还是由相关人员虚假性、包庇性作证造成的。最后,要对各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进行立体分析。将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指向一致的部分,结合案件其他事实证据,如各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平时有无矛盾,各被告人平时表现、相互间有无“隶属”关系等,判断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确定“零口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确定犯罪成立必须具备四个基本要素,即犯罪对象、客观方面、主体方面和主观方面。(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是一个人实施的,有的是一个人实施的,有的是几个人实施的,有的是几个人实施的。根据刑法,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的心理状态。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有故意和过失两种。(3)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四)犯罪对象是指刑法保护和侵犯的社会关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