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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生育二胎者,女方年龄和生育间隔时间两条件具备其一即可。...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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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区卫生和计划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农村居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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