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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资金的使用权。行为人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单位失去对该资金的控制和支配,必然影响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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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条规定的个人使用:(1)将本公司的资金提供给本人、亲戚朋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本公司的资金提供给其他公司的;(3)个人决定以公司名义将本公司的资金提供给其他公司,以获得个人利益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起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偿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开展营利活动;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开展非法活动。《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的,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或者数额较大,开展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予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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