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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的特点包括: 1、要约邀请是一种意思表示,故应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成立要件。 2、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非与他人...
关于要约邀请的法律特点是: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促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不是订约行为;要约邀请是一种意思表示;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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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发出,邀请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接受要约。 要约的内容应明确,并且具备缔结合同的条件,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主要看合同内容。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包括将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3、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用对话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一、要约邀请是指什么要约邀请又被称之为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可以是向特定人发出的,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要约邀请与要约存在很大的区别:在目的上,要约是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内容上,要约必须确定、具体,应包括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在内容上则无此要求;在效力上,要约人要受要约的约束,要约一经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而要约邀请则不能因对方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要约邀请人也无须向对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二、如何认定要约邀请在当事人并未明确自己的意思表示到底是要约邀请抑或要约的情况下,认定其性质可以参考如下标准:其一,根据法律的规定予以确定,例如《合同法》明确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为要约邀请。其二,按照表示行为的内容加以确定,如果表示行为已经指明合同的内容,使对方可以经过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为要约,否则应为要约邀请。其三,依照表示行为是否对对方的自身条件予以关注进行确定,若不予关注的,多为要约,如商店的销售行为;若注重对方的身份、信用、资历等自身条件的,多为要约邀请,如招聘职员的广告等。其四,按照交易习惯、一般的社会观念加以确定,如询问商品的价格应视为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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