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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患者死亡,如果医患双方有任何一方对死因有异议,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患者死亡,如果医患双方有任何一方对死因有异议,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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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阻挠进行尸检,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阻挠方承担责任。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检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阻挠进行尸检,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阻挠方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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