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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在押时可以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包括以下内容:(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三)犯罪嫌疑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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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部门在受理律师提交的相关委托手续时,律师提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可以向辩护律师通报以下情(一)涉嫌的、案件性质;(二)犯罪嫌疑人被采取的强制措施;(三)犯罪嫌疑人的场所、羁押时限;(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对于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还应告知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办案机关许可。
在押的拒绝其近亲属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的,看守所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书面声明并签名、捺指印。辩护律师要求查阅、复制该声明的,看守所应当出示或允许其复制该书面声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同意继续聘请现有律师辩护的,会见时可由其与律师当面解除委托手续,经看守所查验并记录在案后,终止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拒绝与律师当面解除委托手续的,参照第一款规定程序办理。
办案部门和看守所发现律师在执业期间有上述不当执业行为的,应在5日内填写《律师不当执业线索登记表》,并附相关材料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通报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工作管理部门,并报市公安局法制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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