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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你可以参考以下内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即《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列的强制招标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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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风险提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使用下列资金的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二)国家融资的项目: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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