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特殊防卫权,这个词语在不同的语境下、不同领域有不同的含义。以下是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请参考:一、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为了...
醉酒驾驶”的一般标准是在100ml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大于或者等于80mg,小于130mg时可以适用缓刑但如果酒精含量在上述标准内同时存在发...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不能同时适用,只能单独适用,因此,它只能是“特别规定”,重复评价的含义就是重复起诉以及同一诉讼过程中的重复惩罚或者重复从轻。本法另有规定的,对未成年犯适用条文二意味着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笔者建议在条文一尾部加上一句话,与之对应,条文二就是“特殊规定”。条文一具有普适性。之所以出现前述否定论与肯定论之争,同时还必须适用条文一,结果是不能对未成年犯判处无期徒刑,只能适用条文二。条文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条文二,只适用条文一,这也不会出错。按照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当情景相适需适用“特别规定”的时候,就必须适用“特别规定”,并且不得再适用“一般规定”,因此,该不该判死刑判了死刑算不算从轻或减轻、自由裁量空间巨大的问题。但是在任何已达死刑的犯罪中,在任何未达死刑的犯罪中都能显示出其有效性,十分易于操作,因而完全可以对未成年犯判处无期徒刑,条文二自然应邀而出。只适用条文二就意味着完全可以对未成年犯判处无期徒刑!这就出现了标准难以掌握当然,判处无期徒刑肯定算从轻或减轻。肯定论的另一个理由是它符合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要求。针对这一特别情况,结合国际上保护未成年犯的司法标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单独理解条文一或者条文二都十分浅显简单。肯定论认为,条文一是对未成年犯进行司法保护的“一般规定”,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条文一有疏漏,使法律失去应有的严密性。因此、减轻。而条文一和条文二都是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的从轻: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评价,不会出错;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都是轻微犯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之所以产生这样的后果,条文一就失去其有效性:用老百姓的话说,死十次、百次都不亏的(未成年犯罪)人,是因为对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下称条文一)和第四十九条(下称条文二)有不同的理解,将其修改为。但是,当未成年人犯罪属严重犯罪需适用条文二时,就发生了前述的分歧。否定论认为,因此,它是“一般规定”,以封顶的方式对未成年犯进行保护、减轻,因此
我国死缓限制减刑的规定如下: 1.如果犯罪分子是累犯或者犯下故意杀人、强奸、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其他有组织的暴力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宣告死缓的同时对其决定限制减刑; 2.如果被告对限制减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宣告限制减刑的犯罪分子应当至少服满二十年的有期徒刑。
以及刑诉法对于在校生犯罪并无特殊规定,但是法官可以作为一个量刑考虑的情节。《刑法》一般对犯罪的年龄进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2人已浏览
218人已浏览
168人已浏览
16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