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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提出时间有以下几种: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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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十日内均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这种情况的起算时间比较容易确定,也没有太多的争议,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算调解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未制作调解终结书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失败之日起算调解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提出调解申请的,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实践中争议也非常大。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伤害明显的,起算时间是伤害之日当时未曾发现的,起算时间是伤势确诊之日,看起来也非常明确,但在实践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严格按照法条的规定,自伤害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第二种观点,诉讼时效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伤害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权利人只是知道了权利被侵害,但权利人损失的具体数额,还无从确定,要根据以后的治疗、休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才能确定,所以,对“伤害之日”和“确诊之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事发或确诊当天,要作扩大解释,即治疗终结或损失能够确定之日。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有一种理由,就是由于受害人(权利人)一直在治疗当中,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也在持续不断地发生和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权利人)的损失不再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才结束,诉讼时效从这时起算。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提出时间有以下几种: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一般侵权的损害赔偿,可以在诉讼时效内随时提出,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则有限制条件,即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不离婚则不能主张损害赔偿。这就是说,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得单独主张损害赔偿,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同时,如果虽然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但判决不准离婚的,其赔偿请求也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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