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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工人给包工头打工突发心肌梗塞丧命包工头要负啥职责?

2022-07-04
在工伤赔偿争议案中,包工头不需要负法律职责。《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分担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即工伤赔偿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而包工头往往因无用人主体资格不能承受用人主体职责。《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四、建筑施工、矿山公司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受用人主体职责。“不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通常指的就是包工头。所以,建筑工地发生工伤意外,意外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向得到工伤赔偿应当将该包工头上级有资格的发包方列为被申请人(通常为工地施工总承包公司、施工分包公司、劳动分包公司),包工头作为第三人出现。工伤赔偿数额由有资格的发包方支付。通常该类案件,工伤赔偿数额由有资格的发包方支付后,发包方会以各种借口克扣或拖延涉事包工头的工程款,用以平行其损失。该案件中提到“当时询问其情况表示没事(就是头上起了个包,无其他状况),但是当天下班后,被发现再次摔了在回家路途,经过3天抢救无效丧命。”“当天下班后,被发现再次摔了在回家路途”摔了的原由是什么,可否与工地摔了有直接关系,不能确认,可否隶属工伤范围,暂时不能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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