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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挂靠企业名义签订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没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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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情形有: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发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情形是: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所谓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承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情形有: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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