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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监狱医院提出罪犯保外就医医病残鉴定意见,经分监区——监区———狱政科———管教三科、医院、检察机关会审———监狱逐级集体研究,提出病残...
关于拘役保外就医程序这个问题:判处拘役后,如果病情严重危及生命安全或者不能自理的,可以保外就医。因为拘役时间最长也就是半年,不是很严重的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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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的流程有: 1、应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2、病残鉴定由监狱派人带领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应当根据罪犯的病情组织有关科室医生成立3人以上鉴定小组、负责出具鉴定文件,并附诊断、辅助诊断等证明文件,在鉴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呈报保外就医之前、监狱应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复。对罪犯的保外就医必须有担保人。 4、监狱接到罪犯被批准保外决定后应及时通知担保人、担保人应向监狱交纳保证金后方可办理出监手续。
第三条罪犯保外就医的提起: (一)监狱医院(卫生院)认为罪犯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作出初步诊断意见并由院长在《罪犯外出就诊审批表》上签名后,向罪犯所在监区提出进行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的建议; (二)罪犯所在监区根据医院(卫生院)提供的初步诊断意见和所掌握的罪犯疾病情况、改造表现、服刑刑期,认为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由监区长签名后,向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提交外出就诊的书面意见; (三)监狱刑罚执行部门认为监区报送的罪犯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报经监狱分管副监狱长审查同意后,提请省司法医院对罪犯进行病残鉴定。 第四条全省罪犯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统一由省司法医院组织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监狱出具《罪犯保外就医疾病诊断委托书》,并连同罪犯送往省司法医院进行病残鉴定;已在省司法医院住院的罪犯也应由所在监狱出具委托书。没有委托书的,省司法医院不得受理; (二)省司法医院进行病残鉴定,可委托省政府指定的三甲医院进行,并派员跟踪实施; (三)各医院作出疾病诊断结论后,均应由省司法医院负责出具《罪犯病残诊断鉴定表》。鉴定表须由院长和三名以上医师签名,加盖公章,并附化验报告等有关病历原始档案。罪犯病残鉴定结论的有效期限为六个月。 对于65岁以上男性、60岁以上女性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需要续保的,其病情复查可依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五条监狱根据省司法医院出具的《罪犯病残诊断鉴定表》,认为符合《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即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送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征求意见。在邮寄或送达7个工作日(省外15个工作日)内公安机关不回复的,视为同意。符合续保条件的,不再征求公安机关意见。 第六条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在征求当地公安机关意见的同时,应与罪犯家属办理担保手续。由具保人签写《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并按规定缴纳担保金。 具保人应是与罪犯长期生活或与罪犯居住地相距较近,遵纪守法,有一定经济条件和管束教育罪犯能力的近亲属。具保人的身份确认由当地公安机关或监狱机关负责;具保人是公职人员的,由其单位负责。 第七条罪犯保外就医的初审、公示与申报: (一)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后,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副监狱长审查; (二)分管副监狱长审查通过后,将拟保外就医罪犯名单在所在监区公示三天。无异议后,由分管副监狱长提请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 (三)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一式三份,并由分管副监狱长签署意见和加盖监狱公章,报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以下简称刑罚执行处)审核。 第八条监狱向刑罚执行处申报罪犯保外就医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罪犯病残诊断鉴定表; (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 (三)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 (四)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 (五)罪犯档案材料。 第九条刑罚执行处收到罪犯保外就医申报材料后,应指定专人审查。对案卷材料或手续不全的,退回限期补齐;对案卷材料、手续符合要求的,提交处长审核。 第十条刑罚执行处处长经审核认为符合保外就医规定条件的,即签署意见,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对到省外保外就医的,应从严掌握。 第十一条省监狱管理局局长根据刑罚执行处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罪犯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进行书面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
判处拘役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 二、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 三、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4、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三分之一以上,患有严重慢性病,长期治疗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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