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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
一是规章可列入法的范畴,为了制度的稳定性,不能随便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审查,应依《立法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才为妥当。 二是复议机关的层次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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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关所作出的相关公证无法申请复议。但是,如果当事人对该公证不服的,可以进行起诉,要求法院撤销。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行政复议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的效力第31条第3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复议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具有确定力,即具有不可变更的特性,申请人不得再次就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复议; 第二,具有执行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必须履行复议规定的义务,申请人若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诉讼期间不会停业复议决定的执行; 第三,具有拘束力,复议决定一经生效,就具有不可争辩的权威性,当事人必须无条件按决定的要求拘束自己的行业。除非经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决定的内容。
行政复议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当然,行政复议的依据还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中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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