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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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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一方户籍住所地补办即可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八条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第二章结婚登记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手续如下:1。申请人或代理人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一般为公安派出所)办理补办手续。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3、工作人员验证户口簿,审核《居民身份证申请登记表》。4、缴纳证书费用,领取回执。收到领取通知书或办理身份证60个工作日后,携带办理回执到办理地点领取身份证。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2、结婚证丢失证明。3、查档证明。(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出具)4、双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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