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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延期举证的法定理由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 依据《证据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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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延期审理依据如下: 1、以企业法人不在国内为由,申请延期开庭的,确实是在合理合法范围内。 2、延期开庭并没有限制几次。但是是否延期均是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证据规定》36条将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的期限规定为“适当”,没有具体规定可以延期举证的期限,一方面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的期限无限制,可以要求延长一月、两月,也可以要求延长一年、两年,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人民法院确定延长举证期限的随意性。一种观点认为申请延长的期限应为三十日,因为《证据规定》33条把三十日作为最短举证时限,应把三十日作为一个举证周期,人民法院同意延长举证期限也应为一个周期。另一种观点认为延长举证期限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因为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不同,面临举证不能的困难程度各异,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更符合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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