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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对方的证据可否在庭审结束后复印

2022-10-06
我国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中规定了证据交换制度。证据交换是指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当事人之间将各自持有的证据与对方进行交换。它是审前程序的重心,其目的在于通过证据交换使当事人在庭审前即将全部证据提出,整理案件要点,固定争点和证据,以保障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证据开示、交换,被告可以决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补充或收集反驳证据,从而保证程序公平和诉讼效率。所以应在庭审前要求对方交换证据,而不是在庭审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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