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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担保责任的为连带担保,从债权届满之日起计算6个月内,债权人没有向担保人追索债务,则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没有超出应该是6个月。 但应该注意: 1、担保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不能实现时,才能承担担保责任。 2、关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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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13日,蒋某向王某贷款6000元,利率为2分,期限为10个月,由我担保.之后,蒋某外出,至今未归,2004年元月份,蒋某向家中捎回2000元钱,蒋父给王某还款途中,因蒋母病重,将钱放于我处,2004年元月3日,王某取走,他向我打了一收条,之后,蒋某再未向王某还款,2007年5月份王某要求我承担担保责任,请问我如何抗辨超过还款期限6个月未主张还款的,担保自然终止
担保期过了六个月,债权人没有权利找担保人要钱。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人不能私自在借条上注明延长担保期限,这样是无效的;如果需要的话,需要三方重新更换新的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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