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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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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一、“撤销缓刑”的管辖问题。 实践中,“撤销缓刑”案件的管辖可能涉及原作出缓刑裁判的法院、审判新罪的法院,当两者属于异地非同一,以及作出原缓刑裁判的是上级法院而审判新罪的是下级法院时,该如何处理?有观点认为“撤销缓刑”应当统一由原作出缓刑生效裁判的法院来管辖,理由是基于刑事审判中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原则。对此,笔者认为,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必须明确“撤销缓刑”的性质。我国的缓刑制度采取的是执行犹豫主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即原判处的主刑暂缓执行,没有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撤销缓刑”是根据考验期内出现的新情况,改变原判刑罚的执行方式,不涉及原判定罪和量刑。因此“撤销缓刑”案件究竟是由原作出缓刑裁判的法院还是由审判新罪的法院管辖不涉及刑事审判中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原则的违反问题。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两种“撤销缓刑”的情形:一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二是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缓刑三年后,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没有犯新罪或者漏罪未判决等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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