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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离婚时,双方约定的债务承担及财产分割,对内是有效的,对外则是无效的,夫妻即使离婚了,仍然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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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维护夫妻共同生活的稳定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性出发,防止一方恶意借款。原则上主张共同债务人举证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纠纷,不能举证的,视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偿还义务。非债务人很难证明债务人的债务资金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非债务人承担举不能的法律后果显然是不公平的。这样很容易鼓励对方恶意借钱。从维护夫妻共同生活的稳定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性出发,防止一方恶意借全性出发,防止一方恶意借钱。夫妻共同借款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如有相反主张,则提出相反主张者举证。夫妻单方面借款的,原则上由借款人证明。一方承认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经还清。因此,不存在举证责任转换或倒置的问题,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仍应承担举证责任。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需要注意的是,夫妻间的财产约定需由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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