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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债务问题 1〉以双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或以双方共同名义进行求借,不管该借款怎么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诸如赌博...
需要明确该债务是否是合法债务,另外要考虑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女方可以上述理由抗辩不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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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配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限定:“夫妻一方或两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为夫妻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明确限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一方或两方的经营收入,都归夫妻共有,从事经营所欠的债务,也理应为共有债务,故本案债务系夫妻共有债务。而本案中法院的裁判书对该债务的处置也是按共有债务进行认定的。其次,我俩来分析一下法院奏效裁判书对夫妻共有债务的分配产生的效力问题。人民法院奏效的法律文书中对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置,具有不可逆转性,由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夫妻两方,债权人不是诉讼主体,所以这一处置是在债权人不参与的情况下做出的,无疑是只对原夫妻两方之间产生约束力,对债权人来说不具有对抗效力。一些法律学人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分担债务的这种债务承受,并无征得债权人认可,系法院越权代替债权人处罚债权,从而侵害了债权人的对债权的处罚权。显然,这一观点
汤某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做工程,妻子张某多次从某轮窑厂购买建筑用砖,拖欠轮窑厂砖款约12万元,货款欠条均由汤某出具。去年汤某和张某感情破裂,双方共同来到该轮窑厂,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约定:所欠轮窑厂12万债务全部由张某买单。离婚,“离”不掉12万元债务法院判决,婚前债务双方共同偿还夫妻俩做工程欠下轮窑厂近12万元的债务,而夫妻离婚后,离婚协议上约定,12万的债务全部由前妻来“买单”。但由于前妻一时无法还清,轮窑厂一纸诉状将两人告上法庭。近日,省城高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虽然离婚协议已对财产分割问题做出约定,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据了解,汤某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做工程,妻子张某多次从某轮窑厂购买建筑用砖,拖欠轮窑厂砖款约12万元,货款欠条均由汤某出具。去年汤某和张某感情破裂,双方共同来到该轮窑厂,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约定:所欠轮窑厂12万债务全部由张某买单。同时划去欠条上汤某的名字,更换为张某。但因为数额巨大,张某一时未能及时清偿债务,于是今年6月,该轮窑厂一纸诉状将两人告上了法庭。省城高新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汤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轮窑厂发生的建筑用砖买卖合同关系,虽然仅有夫妻一方向轮窑厂出具欠条,但另一方对此知情并实际参与经营,因此该债务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汤某、张某共同偿还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移共同财产的,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共同财产转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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