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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证明非法运营的证据有: 1、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证据; 2、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证...
非法经营数额认定如下: 首先,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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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交通运管部门,查处非法营运是一项主要工作职责,所谓合法营运,通俗地讲,就是利用国家认定的合法车辆,取得交管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驾驶人取得了驾驶本,经过运管部门许可并且配发了车辆营运证的交通运输行为,就属于合法营运,反之,就是非法营运。
在交通法里对于非法运营有明确的概括,所以执法者只要通过交通法就能认定你是不是非法运营,但是你有异议,可能提供相关证据来申诉
完整的无罪推定概念包括有罪的全部举证责任自始至终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对于指控提出反证的责任只限于比较说服力和盖然性的程度即可,不必证明自己无罪,更不得被强迫履行举证责任;对控诉方举证责任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整个证明过程不得留有任何可以合理怀疑的瑕疵,等等。r首先,经勘验、检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r其次,应补正或作合理解释的,仅指收集程序、方式上存在瑕疵,根据“证据审查判断规定”第9条第2款规定:有以下四种情形:r1、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在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物品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不详的;r2、收集调取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品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无被收集、调取人(单位)签名(盖章)的;r3、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品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r4、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其他瑕疵的。再次,如果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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