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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天的除外。情况复杂,...
一般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之后的五日内会决定是否受理。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如果符合申请条件的,则予以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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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相关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相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常5个工作日就会有答复。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不受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本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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