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写明证据材料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件数、页数以及是否为原件等,由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签名。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外。
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抚育费、费纠纷;(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损害赔偿和其他纠纷;(四)供用水、电、气、热力;(五)银行卡纠纷;(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11人已浏览
1,738人已浏览
964人已浏览
34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